
技术出口方(如国内企业、科研单位)与技术进口方(如境外企业、科研机构)之间,因出口方向进口方输出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软件)产生的争议,涵盖技术合规(如未取得出口许可、技术涉及国家秘密)、技术质量(如出口技术未达约定指标、存在权利瑕疵)、支付争议(如进口方拖欠技术使用费、外汇无法汇入)、跨境交付(如技术资料因境外管制无法交付、交付后进口方拒收)、知识产权保护(如进口方擅自将技术再转让、侵犯出口方知识产权)等问题,核心涉及 “出口技术国家安全合规”“跨境交付与外汇回收”,常见于出口许可缺失、外汇无法收回、进口方侵权使用纠纷等场景(注:技术出口需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需经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审批)。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18-20 条(技术出口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35 条(出口许可与合同备案)、《民法典》第 862-865 条(技术转让规则参照适用)、《国家安全法》第 23 条(涉密技术出口安全审查)。《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限制类技术出口需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第 33 条要求技术出口合同向商务部备案;《国家安全法》第 23 条要求涉密技术出口需经国家安全审查。
二、侵权行为认定:技术出口方提供的技术未取得出口许可(如涉密技术未获安全审查)、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被国内专利无效、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未克服境外管制完成交付(如未通过境外技术审查致资料被扣)的,构成侵权;进口方拖欠技术使用费(如验收合格后拒付外汇)、擅自再转让出口技术(如未获许可转让给第三国企业)、侵犯出口方知识产权(如破解软件后非法复制)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技术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书、跨境交付记录、外汇到账凭证、知识产权维权证据,区分 “出口方技术 / 合规过错” 与 “进口方支付 / 侵权过错”。
三、民事责任承担:出口方技术不合规的,需停止出口并承担行政责任,赔偿进口方损失(如许可申请成本);权利瑕疵致侵权的,需赔偿第三方损失;进口方拖欠费用的,需按约定补缴外汇,赔偿出口方汇率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擅自再转让或侵权使用的,需停止侵权,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费用的 20%-40%),赔偿出口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口方未提示涉密审查,进口方未核实外汇管制),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出口方承担 40% 责任,进口方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