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如企业员工、科研单位研究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向完成人支付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产生的争议,涵盖奖励支付(如未按约定支付一次性奖励)、报酬分配(如未从技术实施利润中提取约定比例报酬)、报酬延迟(如拖延支付年度报酬)、奖励标准(如低于法定最低比例)等问题,核心涉及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权”“法定与约定奖励义务”,常见于单位拒付奖励、报酬比例不足、延迟支付纠纷等场景(注:职务技术成果指完成人在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享有使用权与转让权,完成人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报酬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47 条(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专利法》第 15 条(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45-47 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民法典》第 847 条明确: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给予奖励;《专利法》第 15 条规定:单位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实施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0% 的报酬给完成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45 条要求: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的,应当从转让所得中提取不低于 50% 的比例奖励完成人。
二、侵权行为认定:单位未按约定支付一次性奖励(如约定完成成果后支付 5 万元却未付)、未从技术实施利润中提取法定 / 约定比例报酬(如仅提取 5% 低于法定 10%)、拖延支付报酬(如逾期 1 年未付年度报酬)、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奖励(如转让成果仅提取 30% 奖励低于法定 50%)的,构成侵权;完成人未按约定配合单位实施技术成果(如拒绝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擅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劳动合同、职务技术成果证明(如项目任务书、成果登记证)、单位利润报表、奖励报酬支付记录,区分 “单位未履行奖励义务” 与 “完成人未履行配合义务”。
三、民事责任承担:单位未支付奖励报酬的,需按法定 / 约定标准补足(如按利润 10% 补足报酬、按转让所得 50% 补足奖励),支付延迟利息(按 LPR 计算);低于法定标准的,需补足差额,赔偿完成人预期收益损失;完成人未配合实施的,需承担单位技术实施延误损失;擅自转让的,需停止转让,赔偿单位损失(如转让收益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单位未明确支付时间,完成人未及时提供支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单位承担 80% 责任,完成人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