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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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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完成人(如个人、合作完成人)与其他主体(如单位、非完成人)之间,因完成人的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被侵犯产生的争议,涵盖署名权侵权(如非完成人在成果上署名、遗漏完成人署名)、荣誉权侵权(如剥夺完成人获得的成果荣誉、篡改成果获奖信息)、奖励权侵权(如单位拒付法定奖励、他人冒领完成人奖励)等问题,核心涉及 “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署名与荣誉的真实性”,常见于署名遗漏、荣誉冒领、奖励被侵占纠纷等场景(注:署名权、荣誉权属人身权,不可转让;奖励权属财产权,完成人有权主张)。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017 条(荣誉权)、第 847 条(技术成果署名权)、《著作权法》第 10 条(署名权)、《专利法》第 17 条(发明人署名权)。《民法典》第 847 条明确: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署名权;第 1017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专利法》第 17 条要求:专利文件应当写明发明人姓名,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上署名。

二、侵权行为认定:非完成人在技术成果上署名(如单位领导在员工完成的成果上署名)、遗漏完成人署名(如合作成果遗漏次要完成人)、剥夺完成人荣誉(如将成果获奖荣誉授予非完成人)、冒领完成人奖励(如他人领取单位发放给完成人的奖励)、篡改完成人署名顺序(如约定按贡献排序却擅自更改)的,构成侵权;完成人虚报技术成果贡献(如夸大自身贡献要求署名)、冒领他人荣誉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技术成果完成证明(如实验记录、合作协议)、署名文件(如专利证书、成果报告)、荣誉证书、奖励发放记录,区分 “侵权行为” 与 “合理署名差异”(如仅提供辅助性工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犯署名权的,需更正署名(如在专利文件中添加遗漏完成人、删除非完成人署名),赔礼道歉(如在行业期刊发布更正声明);侵犯荣誉权的,需返还荣誉证书,恢复完成人荣誉(如向颁奖机构申请更正);侵犯奖励权的,需返还冒领奖励,赔偿完成人损失(如奖励金额及利息);完成人虚报贡献的,需取消不当署名,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如名誉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单位未核实完成人名单,完成人未及时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90% 责任,完成人承担 1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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