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特许人(如连锁品牌方)与被特许人(如加盟商)之间,因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如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技术秘密)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支付特许费并遵循统一经营规范产生的争议,涵盖经营资源瑕疵(如特许商标无效、经营模式无成熟体系)、信息披露义务(如隐瞒加盟风险、直营店数量虚假)、特许费支付(如被特许人拖欠加盟费 / 管理费)、经营限制(如特许人过度限制采购渠道、被特许人超区域经营)、合同解除(如被特许人未达业绩被解约、特许人未提供支持致解约)等问题,核心涉及 “特许经营资源合法性”“特许人义务履行”,常见于加盟后经营亏损索赔、特许费拖欠、信息披露不实纠纷等场景(注:特许人需具备 “两店一年” 资质 < 2 家直营店且经营满 1 年 >,并依法备案)。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施行)第 7-11 条(特许人资质与信息披露)、第 12-13 条(特许费与经营规范)、《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商标法》第 43 条(商标许可规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8 条要求特许人向商务部门备案;第 22 条明确特许人需在签约前 30 日披露经营资源、加盟风险等 12 类信息;第 23 条规定隐瞒信息致损失的,被特许人可解约并索赔;《民法典》第 563 条(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根本违约情形。

二、侵权行为认定: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如特许商标被宣告无效、无成熟经营手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隐瞒加盟后闭店率、虚假宣传盈利预期)、未提供约定支持(如未培训员工、未配送核心物料)、过度限制经营(如强制采购高价物料)的,构成侵权;被特许人拖欠特许费 / 管理费(如逾期 6 个月未付)、超区域经营(如跨授权区域开店)、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未获特许人同意)、未遵循统一经营规范(如擅自更改店面装修)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证明、信息披露文件、特许费支付记录、经营记录,区分 “特许人根本违约” 与 “被特许人自身经营不善”。

三、民事责任承担: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或资源瑕疵的,需退还已收特许费(如加盟费 10 万元全额退还),赔偿被特许人损失(如店铺装修成本、租金损失),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提供支持的,需补足支持服务(如免费重新培训),赔偿经营损失(如营业额差额);被特许人拖欠费用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欠费的 15%-30%);超区域 / 擅自转让的,需停止违规行为,支付违约金,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特许人未完整披露,被特许人未核实资质),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特许人承担 60% 责任,被特许人承担 4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