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域名权利人)与受让方之间,因转让方将其拥有的网络域名(如品牌域名、行业域名)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产生的争议,涵盖域名权利瑕疵(如域名已被抵押、被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转移、处于赎回期)、转让款支付(如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域名过户(如转让方未配合完成域名转移手续、未提供转移码)、禁止反悔(如转让后通过注册商找回域名)、域名价值争议(如受让方以 “域名无实际价值” 拒付尾款)等问题,核心涉及 “域名权利无瑕疵”“过户手续完成”,常见于域名无法过户索赔、转让款拖欠、域名被找回纠纷等场景(注:域名转让需通过注册商完成过户,国际域名需解锁并提供转移码,国内域名需完成实名认证变更)。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 35 条(域名转让规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 38 条(过户要求)、《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域名争议解决办法》(ICANN/UDRP 规则)。《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 35 条明确:域名转让需经注册商审核,转让方与受让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第 38 条规定过户需在双方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民法典》第 522 条(权利瑕疵担保)适用于转让方保证域名无争议的义务;《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范转让后域名权属争议的处理。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让方域名权利瑕疵(如已设定抵押未告知、被 UDRP 裁决转移、处于禁止转让期)、未配合过户(如拒绝提供转移码、不完成身份验证)、转让后找回域名(如通过注册商 “忘记密码” 功能取回)的,构成侵权;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如域名过户后拒付尾款)、未按约定使用域名(如用于违法网站致域名被封禁)、以 “域名价值不符” 拒付费用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转让合同、域名 whois 信息、过户记录、转让款支付凭证、域名争议裁决书,区分 “转让方权利瑕疵” 与 “受让方使用不当”。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让方权利瑕疵致无法过户的,需退还已收转让款,赔偿受让方损失(如域名溢价损失、交易手续费);未配合过户的,需限期协助完成,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40%);转让后找回域名的,需返还域名,赔偿受让方损失(如维权费用、经营损失);受让方拖欠款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转让方有权申请域名回滚;不当使用致域名封禁的,需自行承担损失,赔偿转让方域名价值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让方未披露抵押,受让方未核查 whois 信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承担 80% 责任,受让方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