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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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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方(域名权利人)与被许可方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期限、用途、地域)使用网络域名(如许可用于搭建官网、跳转链接)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范围(如仅许可 “非商业使用” 却用于电商网站、超期限使用)、许可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许可费)、域名使用规范(如被许可方擅自解析至违法网站、修改域名 DNS)、权利瑕疵(如许可的域名已被他人许可独占使用)、域名安全(如许可期间域名被转让致无法使用)等问题,核心涉及 “域名许可使用边界”“使用合规性”,常见于超范围使用索赔、许可费拖欠、域名被转让纠纷等场景(注:域名许可需明确使用用途,禁止用于违法活动,且需告知注册商相关许可信息以避免冲突)。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 36 条(域名使用规范)、《民法典》第 866 条(技术许可规则参照适用)、《网络安全法》第 11 条(域名使用合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 36 条禁止将域名用于传播违法信息、实施网络攻击等活动;《民法典》第 868 条(被许可方义务)要求被许可方按约定使用,不得超范围;第 870 条(许可方义务)要求许可方保证域名无权利瑕疵;《网络安全法》第 11 条要求域名使用需符合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如仅许可 “官网使用” 却用于域名停放盈利)、超期限使用(如许可 1 年到期未续费仍使用)、拖欠许可费(如按年支付却逾期 8 个月未付)、擅自用于违法活动(如解析至赌博网站)的,构成侵权;许可方域名权利瑕疵(如已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却再普通许可)、许可期间转让域名(未告知被许可方)、未提供技术支持(如未协助解析域名)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许可合同、域名解析记录、许可费支付记录、网站内容截图、域名转让记录,区分 “许可范围内使用” 与 “超范围 / 违规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使用的,需停止使用,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许可费的 20%-30%),赔偿许可方损失(如域名用途混淆损失);拖欠费用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违法使用的,需承担行政责任,赔偿许可方域名被封禁的损失;许可方权利瑕疵的,需退还已收许可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网站建设成本);许可期间转让域名的,需赔偿被许可方经营损失(如网站无法访问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用途,被许可方未核实合规性),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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