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权利人(如作者、合作作者、委托方、单位)与其他主体(如非作者、受让方、被许可方)之间,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委托创作归属(无约定时归受托人)、合作创作归属(未约定时归全体合作作者)、职务作品归属(一般归作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归单位)、汇编作品归属(归汇编人,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演绎作品归属(归演绎人,需经原作者许可)等问题,核心涉及 “著作权原始归属”“约定与法定归属规则适用”,常见于委托创作归属争议、合作作者署名权与收益权纠纷、职务作品归属纠纷等场景(注:著作权归属优先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著作权法》法定规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 10 条(著作权内容)、第 19-22 条(归属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15 条(归属争议认定)。《著作权法》第 19 条明确委托作品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第 20 条规定合作作品归属(归全体合作作者,可分割使用的各作者对各自部分享有著作权);第 21 条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归属;司法解释第 12 条明确 “物质技术条件” 的认定标准(如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未公开资料)。
二、侵权行为认定:非作者主张著作权(如仅提供素材者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单位主张一般职务作品完整所有权)、合作作者独占归属(如一方擅自主张合作作品归其单独所有)、委托方未约定却主张委托作品归属(如未约定时强行要求享有委托作品著作权)、演绎人未获原作者许可却主张演绎作品独立归属的,构成侵权;权利人未按约定分配归属权益(如合作作者拒不分担收益)、擅自转让共有著作权(如未获其他合作作者同意转让合作作品)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创作合同、创作过程记录(如草稿、修改痕迹、沟通记录)、作品登记证书、职务关系证明,区分 “法定归属” 与 “约定归属”,排除 “辅助性工作者” 的著作权主张(如打字员、校对员不享有著作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非作者主张权属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权利人损失(如维权费用、声誉损失);合作作者独占归属的,需确认其他作者的共有权,补足应得收益(如按约定比例分配许可费);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归属的,需确认受托人著作权,赔偿受托人损失(如作品使用收益损失);权利人未分配权益的,需补足权益份额,支付利息;擅自转让共有权的,转让行为对其他共有人无效,需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约定归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