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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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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作者(发表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者、网站、个人)之间,因侵权方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未发表作品公之于众,或违背作者意愿发表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擅自发表(如将作者未发表的手稿出版、未授权的小说上传至网络)、违背意愿发表(如作者明确表示暂不发表却被强制公开)、发表方式不符(如约定 “线下首发” 却改为 “线上公开”)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首次公开的决定权”,常见于未发表作品被擅自出版、网络平台上传未授权未发表作品纠纷等场景(注: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首次公开后发表权即用尽)。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一)项(发表权定义)、第 52 条(著作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侵权赔偿认定)。《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第 52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侵权赔偿需考虑作品类型、侵权情节、权利人损失等因素。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将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公开(如出版未发表的散文、在公众号推送未授权的诗歌)、违背作者明确意愿发表(如作者书面告知 “暂不发表” 仍被公开)、改变约定发表方式致作者权益受损(如约定 “限量印刷” 却改为 “全网免费公开”)的,构成侵权;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发表约定(如约定出版却拖延交付作品)、虚构 “未发表” 事实主张侵权(如作品已自行公开却谎称未发表)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作品发表状态证据(如是否曾公开传播、作者是否有发表声明)、许可证明、侵权行为证据(如出版图书、网络链接),区分 “擅自发表” 与 “合法发表”(如经许可或作品已公开)。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发表的,需立即停止公开(如下架网络作品、召回已出版图书),向作者赔礼道歉(如在侵权平台发布声明),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5000-50000 元,具体结合作品影响力);违背意愿或改变发表方式的,额外赔偿作者预期收益损失(如正常出版的稿酬差额);作者违约拒交作品的,需赔偿对方损失(如出版社策划成本、版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作者未明确发表意愿,侵权方未核实),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作者承担 2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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