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作者(修改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者、改编者、使用者)之间,因侵权方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修改作品,或阻止作者合法修改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擅自修改内容(如修改小说情节、调整画作构图)、擅自修改形式(如改变诗歌排版、转换文章字体格式)、阻止作者修改(如出版者拒绝作者修改已发表作品的错误表述)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者对作品内容与形式的修改决定权”,常见于出版社擅自修改作者稿件、平台未经许可修改用户文章纠纷等场景(注: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相辅相成,修改权侧重 “合法修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 “禁止歪曲篡改”)。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三)项(修改权定义)、第 52 条(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 52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修改作品内容(如将悲剧结局改为喜剧、删减论文核心论点)、擅自修改作品形式(如将竖排古籍改为横排却未保留原貌)、无正当理由阻止作者修改(如出版者以 “已排版” 为由拒绝作者修正错别字)的,构成侵权;作者滥用修改权(如反复修改已出版作品致出版方成本大幅增加)、修改作品侵犯他人权益(如修改后内容含诽谤信息)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作品修改前后对比(如原稿与修改稿差异)、许可证明、修改沟通记录,区分 “合法修改”(如经许可或为纠正明显错误)与 “擅自修改”。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修改的,需停止使用修改后的作品,恢复作品原貌(如重印原稿、下架修改版),向作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3000-30000 元,结合修改对作品的影响);阻止作者修改的,需配合作者完成修改(如重新排版),赔偿作者延误损失;作者滥用修改权的,需赔偿出版方额外成本(如重印费、工时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作者未及时提出修改,侵权方未核实许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0% 责任,作者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