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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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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商、印刷厂、网络平台、个人)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作品复制件产生的争议,涵盖商业复制(如未经许可印刷图书、复制光盘)、网络复制(如擅自下载作品并上传至云盘分享、截图传播)、个人大量复制(如复印他人教材用于售卖)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复制件的制作控制权”,常见于盗版图书印刷、网络平台非法转载下载、盗版音像制品制作纠纷等场景(注: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核心,合理使用除外,如个人学习少量复制不构成侵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五)项(复制权定义)、第 52-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22 条(赔偿计算)。《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 53 条规定侵权赔偿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500 元至 500 万元)计算;司法解释第 20 条细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如复制数量 × 单位利润)。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商业复制作品(如印刷厂盗版印刷畅销书、工厂复制影视剧光盘售卖)、网络平台提供作品复制服务(如允许用户下载付费电影并分享、提供论文全文截图工具)、个人超出合理范围大量复制(如复印 50 份他人课件用于班级售卖)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复制权(如禁止合法合理使用、过高收取复制许可费)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复制行为证据(如盗版图书、复制记录、云盘分享链接)、许可证明、复制目的与数量,区分 “侵权复制” 与 “合理使用”(如为课堂教学少量复印)。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商业复制的,需立即停止复制行为,销毁侵权复制件(如收缴盗版图书、删除复制文件),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无法计算的按法定赔偿,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网络平台提供复制服务的,需关闭侵权功能,删除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明知侵权仍提供服务);个人大量复制的,需停止售卖,赔偿损失(通常为复制件获利金额的 2-5 倍);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方式,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2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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