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著作权人(发行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商、销售商、电商平台)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转移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或超出许可范围发行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盗版发行(如印刷销售无授权图书、售卖盗版音像制品)、超范围发行(如仅许可 “国内发行” 却出口海外、仅许可 “纸质版” 却发行电子版)、违反 “首次销售原则”(如限制合法复制件后续转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原件 / 复制件所有权转移的控制权”,常见于盗版图书销售、电商平台售卖侵权音像制品、超出授权区域发行纠纷等场景(注:发行权遵循 “首次销售原则”,合法购买者转售已购复制件不侵犯发行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六)项(发行权定义)、第 53-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22 条(赔偿计算)。《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侵权赔偿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如正版销量减少)、侵权获利(如盗版销售数量 × 单位利润)或法定赔偿(500 元至 500 万元)计算。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销售盗版作品(如印刷厂非法印刷畅销书并批发给书店、个人在电商平台售卖盗版影视光盘)、超许可范围发行(如仅获 “中国大陆纸质书发行权” 却在港澳台地区销售或发行电子书)、限制合法复制件转售(如出版商禁止消费者转售已购正版图书,无合同特别约定时)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发行权(如禁止合法购买者转售、无正当理由拒绝授予发行许可)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发行行为证据(如盗版实物、销售记录、电商订单)、许可证明、“首次销售” 证据(如合法购买凭证),区分 “侵权发行” 与 “合法发行 / 转售”。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盗版发行的,需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复制件(如收缴盗版图书、下架电商侵权商品),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计算,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超范围发行的,需停止超范围行为,支付额外许可费(按超范围区域 / 形式的市场价值计算),赔偿损失;限制合法转售的,需取消限制,赔偿购买者损失(如转售收益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范围,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