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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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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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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出租权权利人,仅限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与侵权方(如出租店、电商平台、个人)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产生的争议,涵盖盗版出租(如出租盗版电影 DVD、盗版软件光盘)、合法复制件超许可出租(如购买正版软件后未经授权出租给他人使用)、超出权利适用范围出租(如出租文字作品 <无出租权> 却主张侵权)等问题,核心涉及 “特定作品临时使用的有偿控制权”,常见于音像店出租盗版影视光盘、网吧未经许可出租软件纠纷等场景(注:仅视听作品 < 电影、电视剧 >、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无出租权;合法购买者出租自己的合法复制件,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七)项(出租权定义)、第 53 条(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4 条(软件出租权)。《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4 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出租软件复制件。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出租视听作品(如音像店出租无授权电影 DVD、酒店客房提供无授权电视剧点播出租)、出租计算机软件(如网吧出租游戏软件给顾客使用、商家出租办公软件)、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如 KTV 出租音乐 MV 光盘)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出租权(如禁止合法授权的出租方正常经营、对非出租权适用作品主张出租权)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出租行为证据(如出租合同、收费记录、顾客证言)、作品类型(确认是否属出租权适用范围)、许可证明,区分 “侵权出租” 与 “合法出租”(如经许可的音像店出租正版光盘)。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未经许可出租的,需立即停止出租行为,返还或销毁侵权复制件(如收缴盗版光盘),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出租获利 < 出租次数 × 单次租金 >、权利人预期损失或法定赔偿计算);超范围主张出租权的,需停止主张,赔偿被侵权方损失(如维权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权利适用范围,侵权方未核实作品类型),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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