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著作权人(展览权权利人,主要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侵权方(如展览馆、画廊、个人)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产生的争议,涵盖擅自展览原件(如收藏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展览所藏美术作品原件)、擅自展览复制件(如出版社未经许可展览他人摄影作品的印刷品)、展览时侵犯人身权(如展览时未注明作者姓名、歪曲作品)等问题,核心涉及 “美术 / 摄影作品公开陈列的控制权”,常见于画廊未经许可展览画家作品、博物馆展览捐赠的摄影作品未获授权纠纷等场景(注: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需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著作权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八)项(展览权定义)、第 53 条(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原件展览权)。《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展览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著作权人仍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展览美术 / 摄影作品复制件(如画廊复印他人画作后公开展览、企业在展厅陈列无授权的摄影作品印刷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时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如展览时删除作者署名、篡改作品)、非原件所有人未经许可展览原件(如偷取他人画作后公开展览)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展览权(如禁止原件所有人合法展览、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复制件展览)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展览行为证据(如展览海报、现场照片、参观者证言)、作品类型、原件所有权证明、许可证明,区分 “侵权展览” 与 “合法展览”(如原件所有人展览原件、经许可展览复制件)。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未经许可展览复制件的,需立即撤展,销毁展览复制件,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展览获利、权利人预期收益或法定赔偿计算);展览时侵犯人身权的,需补充署名、恢复作品原貌,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5000-50000 元);著作权人滥用权利的,需赔偿被侵权方损失(如展览筹备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原件展览权归属,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6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