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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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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影视公司、出版社、创作者)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内容,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跨形式改编(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诗歌改编成歌曲)、同形式改编(如将短篇故事扩写成长篇小说、将话剧改编成歌剧)、超范围改编(如仅许可 “改编成儿童版” 却改编成成人版、仅许可 “非商业改编” 却用于商业出版)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独创性再创作的控制权”,常见于文学作品被擅自改编成剧本、漫画被改编成动画侵权纠纷等场景(注:改编权需满足 “独创性”,即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仅简单文字修改或格式调整不构成 “改编”;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者,但行使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四)项(改编权定义)、第 53-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独创性要求)。《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改编作品需体现 “独创性”,即能体现改编者的独立构思与表达。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跨形式改编(如出版社未获授权将科幻小说改编成漫画、影视公司将舞台剧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同形式改编(如作者未经许可将他人短篇小说扩写成长篇并出版、音乐人将他人散文改编成歌词)、超范围改编(如仅获 “校园版改编权” 却改编成商业漫画书、仅获 “中文改编权” 却改编成外文版本)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改编权(如禁止合理的适应性改编、对改编作品过度干预)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改编行为证据(如改编作品原件、出版 / 传播记录)、许可证明、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对比,区分 “侵权改编” 与 “合法改编”(如经许可的改编、合理使用的少量调整)。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改编的,需立即停止使用改编作品,销毁改编作品载体(如下架改编图书、删除改编剧本),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改编作品获利、原作品改编许可费或法定赔偿计算);超范围改编的,需停止超范围使用,支付额外许可费,赔偿损失;著作权人滥用权利的,需赔偿改编者损失(如改编创作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改编边界,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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