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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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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翻译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社、翻译者、文化公司)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含同种语言的不同方言 / 文字形式,如简体字转繁体字)产生的争议,涵盖外文翻译(如未经许可将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出版、将日文漫画翻译成韩文)、方言 / 文字形式转换(如未经许可将普通话小说改编成粤语版本、将简体字图书改成繁体字出版)、超范围翻译(如仅许可 “学术用途翻译” 却用于商业出版、仅许可 “部分章节翻译” 却翻译全文)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语言文字转换的控制权”,常见于外文作品被擅自翻译出版、方言改编侵权纠纷等场景(注:翻译权不仅限于 “外语翻译”,还包括同种语言的不同表达形式转换;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翻译者,但行使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五)项(翻译权定义)、第 53-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翻译作品赔偿)。《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侵权翻译的赔偿需考虑翻译作品的字数、市场定价、侵权情节等因素。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外文翻译(如出版社未获授权将法国小说翻译成中文出版、翻译公司将德国法律文件翻译成中文供企业使用)、方言 / 文字转换(如自媒体未经许可将普通话短视频翻译成方言版本传播、出版社将简体字教材改成繁体字销售)、超范围翻译(如仅获 “3 章翻译权” 却翻译整部小说、仅获 “内部参考翻译权” 却公开出版)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翻译权(如禁止合理的学术翻译、对翻译质量过度苛责)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翻译行为证据(如翻译作品、出版 / 传播记录)、许可证明、原作品与翻译作品的语言对比,区分 “侵权翻译” 与 “合法翻译”(如经许可的翻译、合理使用的少量翻译)。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翻译的,需立即停止出版 / 传播翻译作品,销毁翻译作品载体(如下架翻译图书、删除翻译视频),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翻译作品获利、原作品翻译许可费或法定赔偿计算);超范围翻译的,需停止超范围行为,支付额外许可费,赔偿损失;翻译质量低劣致原作品声誉受损的,需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5000-30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翻译范围,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6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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