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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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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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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汇编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社、网站、编者)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 / 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作品(即汇编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作品片段汇编(如未经许可将多篇散文选编成语录集、将多首诗歌编成诗集)、数据 / 材料汇编(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研究数据编成数据库、将多份新闻报道编成专题集)、超范围汇编(如仅许可 “线上汇编” 却出版纸质汇编集、仅许可 “非商业汇编” 却用于商业销售)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 / 材料独创性编排的控制权”,常见于文章合集擅自汇编出版、数据汇编侵权纠纷等场景(注:汇编权需满足 “独创性”,即选择或编排具有独特性,若仅按时间顺序或字母顺序简单排列,不构成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但行使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六)项(汇编权定义)、第 53-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独创性要求)。《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 列为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汇编作品的 “独创性” 体现在 “选择或编排” 的独特性。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汇编作品片段(如出版社未获授权将多位作家的短篇故事编成合集出版、网站将多篇网络文章编成专题页面)、汇编数据 / 材料(如企业未经许可将他人学术论文中的数据编成行业报告、自媒体将多份政府公告编成解读集)、超范围汇编(如仅获 “单篇文章汇编权” 却汇编多篇、仅获 “内部使用汇编权” 却公开传播)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汇编权(如禁止合理的公益性汇编、对汇编选择过度干预)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汇编行为证据(如汇编作品、出版 / 传播记录)、许可证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分析,区分 “侵权汇编” 与 “合法汇编”(如经许可的汇编、合理使用的少量汇编)。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汇编的,需立即停止出版 / 传播汇编作品,销毁汇编作品载体(如下架汇编图书、删除汇编页面),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汇编作品获利、原作品汇编许可费或法定赔偿计算);超范围汇编的,需停止超范围行为,支付额外许可费,赔偿损失;汇编编排不当致原作品声誉受损的(如断章取义汇编),需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3000-20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汇编范围,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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