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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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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其他著作财产权权利人)与侵权方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侵犯《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如注释权、整理权、修改权中的财产性部分,或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新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涵盖注释权侵权(如未经许可对古籍进行注释并出版、对学术论文进行解读注释后传播)、整理权侵权(如未经许可对零散作品草稿进行整理并发表、对传统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系统整理后出版)、新型财产权侵权(如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 AI 训练、将作品转化为虚拟数字资产)等问题,核心涉及 “法定列举外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常见于古籍注释擅自出版、民间文学整理侵权、AI 训练使用作品侵权纠纷等场景(注:“其他著作财产权” 需符合《著作权法》的 “财产权” 属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未被人身权或已列举财产权涵盖)。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七)项(其他著作财产权兜底条款)、第 53-54 条(侵权行为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兜底权利认定)。《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 53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其他著作财产权” 需结合作品类型、使用方式、行业惯例及立法精神综合认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未经许可行使注释权(如出版社未获授权对古典诗词进行注释并出版、自媒体对他人小说进行章节注释后传播)、整理权(如研究者未经许可对他人未发表的手稿进行整理并发表、文化公司对民间故事进行系统化整理后商业化使用)、新型财产权(如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文学作品用于 AI 模型训练、将美术作品转化为 NFT 数字资产销售)的,构成侵权;著作权人滥用兜底权利(如对不构成财产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过度限制新技术使用)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侵权行为证据(如注释 / 整理作品、新型使用记录)、许可证明、权利属性分析,区分 “侵权行为” 与 “合法使用”(如经许可的行使、合理使用的少量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行使其他著作财产权的,需立即停止使用,销毁侵权成果载体(如下架注释图书、删除 AI 训练数据),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按侵权获利、权利人预期收益或法定赔偿计算);新型财产权侵权的,需额外赔偿权利人因技术变革产生的潜在利益损失;著作权人滥用权利的,需赔偿被侵权方损失(如技术研发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权利范围,侵权方未评估权利属性),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6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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