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者(如出版社、期刊社)与其他主体(如著作权人、合作出版方、印刷厂)之间,因出版者权(含版式设计权、专有出版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版式设计权归属(如合作出版中版式设计权归哪一方、印刷厂擅自主张版式设计权)、专有出版权归属(如著作权人同时授予多家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合作出版方争夺专有出版权)、权利行使边界(如出版者超范围行使版式设计权、非出版者主张出版者权)等问题,核心涉及 “出版者邻接权的归属与行使”,常见于合作出版版式设计权争议、专有出版权重复授权纠纷等场景(注:出版者权是邻接权,而非著作权;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 10 年,自首次出版后起算;专有出版权需由著作权人明确授予,且不得超过 10 年)。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36 条(版式设计权)、第 33 条(专有出版权)、《出版管理条例》第 28 条(出版者义务)。《著作权法》第 36 条明确: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归出版者;第 33 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 10 年;《出版管理条例》第 28 条要求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版式设计负责。
二、侵权行为认定:合作出版中一方擅自主张版式设计权(如出版社与文化公司合作出版,文化公司未获许可主张版式设计权)、印刷厂擅自使用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如印刷厂未经出版社许可,使用其版式设计印刷同类图书)、著作权人重复授予专有出版权(如同时授予 A 出版社和 B 出版社某图书的专有出版权)、非出版者主张出版者权(如作者擅自主张其作品的版式设计权)的,构成侵权;出版者滥用出版者权(如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版式设计、超期限行使专有出版权)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出版合同、版式设计证据(如图书版式样本)、专有出版权授权证明,区分 “合法权属” 与 “侵权主张”。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主张版式设计权的,需确认出版者的权属,停止使用版式设计,赔偿出版者损失(如版式设计创作成本、市场份额损失);重复授予专有出版权的,需赔偿后授权出版者的损失(如前期筹备成本);出版者滥用权利的,需停止滥用行为,赔偿被侵权方损失(如合理使用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版合同未明确权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0% 责任,出版者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