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者(如出版社、期刊社)与侵权方(如其他出版社、印刷厂、电商平台)之间,因侵权方侵犯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专有出版权产生的争议,涵盖侵害版式设计权(如擅自使用出版者的图书版式、期刊排版)、侵害专有出版权(如超范围出版、未经许可出版专有出版权范围内的作品)、妨碍出版权行使(如禁止出版者正常使用版式设计、干扰专有出版发行)等问题,核心涉及 “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使不受侵害”,常见于盗版图书使用正版版式、非专有出版权方擅自出版纠纷等场景(注: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 10 年,专有出版权期限由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 10 年;侵害专有出版权需以 “著作权人授予专有权利” 为前提)。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33 条(专有出版权)、第 36 条(版式设计权)、《出版管理条例》第 28 条(出版者义务)。《著作权法》第 33 条明确:专有出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出版该作品;第 36 条规定: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第 53 条将 “侵害出版者权” 列为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擅自使用版式设计(如印刷厂未经出版社许可,使用其图书的版式印刷同类书籍、电商平台销售使用正版期刊版式的盗版杂志)、侵害专有出版权(如其他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专有出版权范围内的小说、超合同约定地域出版专有图书)、妨碍出版权行使(如竞争对手恶意举报致出版者的专有图书下架、阻止印刷厂为出版者印制版式设计图书)的,构成侵权;出版者滥用出版者权(如超期限行使专有出版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版式设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版式设计证据(如图书版式样本、期刊排版文件)、专有出版权授权证明、侵权出版物,区分 “侵权使用” 与 “合法使用”(如过保护期的版式设计可自由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擅自使用版式设计的,需立即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出版物(如下架盗版图书、收缴侵权期刊),赔偿出版者损失(按版式设计创作成本、侵权出版物销量 × 单位利润计算);侵害专有出版权的,需停止出版,支付专有出版许可费(按市场标准计算),赔偿损失(如正版图书销量下降损失);妨碍出版权行使的,需停止妨碍行为,赔偿出版者经营损失(如出版物下架期间的利润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版者未标注版式设计权,侵权方未核实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出版者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