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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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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如注册人、受让人、继承人)与其他主体(如非注册人、转让方、合作方)之间,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原始取得归属(如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争议、合作创作商标的归属)、继受取得归属(如商标转让未过户、商标继承未办理变更)、职务商标归属(如员工在工作中创作的商标归个人还是单位)、共有商标归属(如合作注册的商标一方擅自主张单独所有)等问题,核心涉及 “商标专用权的原始与继受归属”,常见于商标抢注、转让未过户、职务商标归属纠纷等场景(注:商标权遵循 “注册在先” 原则,除非存在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的例外情形;转让 / 继承商标需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商标法》(2023 年修正)第 5 条(共有商标)、第 6 条(职务商标)、第 42 条(商标转让)、第 59 条(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转让登记)。《商标法》第 5 条明确:两个以上主体可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有商标需共同行使权利;第 6 条规定:单位职工执行工作任务创作的商标,归属单位,创作者享有署名权;第 42 条要求商标转让需经商标局登记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第 59 条规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对抗在后注册人(非恶意抢注情形)。

二、侵权行为认定:非注册人主张商标权(如未注册但在先使用人对抗恶意抢注人、实际使用人主张注册人仅为 “代持”)、转让方未配合过户却主张权属(如商标转让后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仍主张权利)、职务商标中个人主张归属(如员工主张其创作的商标归个人所有)、共有商标一方独占归属(如合作注册的商标一方擅自转让)的,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如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禁止共有方合理使用)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商标注册证、转让合同、使用证据(如在先使用的广告、销售记录)、职务关系证明、共有协议,区分 “注册在先” 与 “在先使用” 的权利边界,排除非法抢注的权属主张。

三、民事责任承担:非注册人恶意主张权属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商标权人损失(如维权费用);转让方未配合过户的,需限期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职务商标中个人不当主张的,需确认单位权属,赔偿单位损失(如商标推广成本);共有商标一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共有人权利,补足应得收益(如按约定比例分配许可费);恶意抢注的,商标局可宣告商标无效,抢注人需赔偿在先使用人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共有约定,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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