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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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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如注册人、受让人、继承人)与其他主体(如非注册人、合作方、职务发明人)之间,因已授权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职务发明归属(如单位与发明人就已授权专利的权属争议)、委托 / 合作开发归属(无约定时归研发方 / 全体合作方)、继受取得归属(如专利权转让未登记、继承未办理变更)、共有专利归属(如合作专利一方擅自主张单独所有)等问题,核心涉及 “已授权专利权的归属确认”,常见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争议、专利权转让未过户纠纷等场景(注:专利权归属与专利申请权归属规则一致,已授权专利的归属争议可追溯至申请权阶段;专利权转让需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第 6 条(职务发明)、第 8 条(委托 / 合作开发)、第 10 条(专利权转让)、第 42 条(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专利权登记)。《专利法》第 6 条、第 8 条的申请权归属规则同样适用于专利权归属;第 10 条规定专利权转让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受让人享有专利权;第 42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 20 年,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15 年,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要求专利权变更需向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侵权行为认定:非专利权人主张权属(如职务发明人主张已授权专利归个人所有、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专利权)、转让方未配合登记却主张权利(如专利权转让后拒绝办理变更,仍以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利)、共有专利权一方独占(如合作专利一方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的,构成侵权;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如恶意注册他人未授权的发明、禁止共有方合理使用)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职务关系证明、委托 / 合作合同、转让协议,区分 “合法权属” 与 “非法主张”,排除对已授权专利的不当侵占。

三、民事责任承担:非专利权人恶意主张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专利权人损失(如维权费用、专利许可费损失);转让方未配合登记的,需限期协助办理变更,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共有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共有人权利,补足应得收益(如按约定比例分配许可费);恶意注册他人发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宣告专利无效,注册人需赔偿发明人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共有约定,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70% 责任,另一方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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