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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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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人(如注册人、被许可人)与侵权方(如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实施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产生的争议,涵盖直接侵权(如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间接侵权(如为侵权提供专用零部件、销售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等同侵权(如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等同)等问题,核心涉及 “发明专利权的排他性不受侵害”,常见于专利产品仿造、专利方法非法使用纠纷等场景(注: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侵权认定需遵循 “全面覆盖原则”,即侵权产品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第 11 条(专利权排他权)、第 59 条(保护范围)、第 65 条(赔偿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10 条(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专利法》第 11 条明确: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第 59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第 65 条规定赔偿可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500 万元以下)计算,恶意侵权可加倍;司法解释第 7 条确立 “全面覆盖原则”,第 10 条确立 “等同原则”(侵权特征与专利特征基本相同,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制造专利产品(如仿造专利结构的机械装置、生产专利配方的药品)、使用专利方法(如采用专利工艺生产产品)、许诺销售 / 销售 / 进口侵权产品(如在电商平台销售专利产品、进口国外仿造的专利设备)、间接侵权(如销售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提供专利方法的技术指导)的,构成侵权;侵权方主张 “现有技术抗辩”(如侵权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且成立的,不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侵权产品 / 方法(如实物、工艺文档)、技术特征对比(如是否全面覆盖或等同)、现有技术证据,区分 “侵权行为” 与 “合法使用”(如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直接侵权的,需立即停止制造 / 使用 / 销售 / 进口,销毁侵权产品 / 专用设备,赔偿专利权人损失(按权利人利润减少、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计算,恶意侵权加倍);间接侵权的,需停止协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专利权人未明确权利要求范围,侵权方未进行专利检索),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专利权人承担 2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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