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发明专利申请人 / 专利权人与使用方之间,因使用方在专利临时保护期(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内实施发明创造未支付使用费产生的争议,涵盖生产使用(如工厂采用公布的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使用(如电商销售依据公开技术制造的产品)等问题,核心涉及 “临时保护期内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与报酬支付”,常见于药品研发、机械制造领域的早期实施纠纷场景(注:临时保护期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无此阶段;需专利最终授权方可主张使用费,授权前仅能协商)。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13 条(临时保护期权利)、第 65 条(费用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 条(使用费确定)。《专利法》第 13 条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第 65 条规定使用费可参照专利许可费、侵权获利计算;司法解释第 16 条确立 “参照授权后许可费的合理比例” 的计算标准(通常为 60%-80%)。

二、费用主张认定:使用方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 / 方法(如药企根据公布的专利配方生产药品),且专利最终获得授权的,申请人 / 专利权人可主张使用费;使用方证明其技术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无需支付;需结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使用方技术方案、授权专利文件、许可费标准,区分 “应支付使用费” 与 “无需支付”(如使用方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专利未获授权)。

三、费用支付承担:使用方需按约定支付使用费,无约定的按授权后许可费的 60%-80% 计算,或按使用获利的 20%-30% 计算;拒不支付的,需补足使用费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使用方已停止实施的,仅需支付已实施期间的使用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申请人未及时提示临时保护,使用方明知未授权仍大规模实施),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使用方承担 85% 责任,申请人承担 15%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