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 设计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奖励、报酬产生的争议,涵盖授权奖励(如专利授权后未发奖金)、实施报酬(如专利实施获利后未分提成)、转让 / 许可报酬(如专利转让后未支付发明人分成)等问题,核心涉及 “发明人 / 设计人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保障”,常见于企业研发人员追索报酬、国企职务发明奖励纠纷等场景(注:奖励侧重专利授权时的一次性给付,报酬侧重专利实施后的持续性分配;专利权转让不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16 条(奖励报酬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78 条(标准与支付)、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172 号判例(支付主体认定)。《专利法》第 16 条明确:单位应给予发明人奖励,实施后给予合理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 条规定奖励不少于 3000 元,第 78 条规定报酬不低于实施利润的 2% 或许可费的 10%;判例确立 “用人单位为支付主体,专利转让不影响义务承担” 规则。

二、报酬主张认定:发明人 / 设计人完成职务发明(如执行工作任务、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授权后用人单位未支付奖励,或专利实施 / 转让后未支付报酬的,可主张权利;用人单位证明已按约定 / 规定支付的,无需再付;需结合劳动合同、研发任务书、专利证书、实施利润报表、转让协议,区分 “职务发明” 与 “非职务发明”,排除非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主张。

三、责任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未支付奖励的,需补足奖励金(不少于 3000 元);未支付实施报酬的,按实施利润的 2%-5% 或许可费 / 转让费的 10%-20% 支付;拒不支付的,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用人单位转让专利后仍需支付报酬,受让方无支付义务;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报酬标准,发明人未及时主张),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用人单位承担 90% 责任,发明人承担 1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