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的实际发明人 / 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 / 专利权人之间,因署名权归属或行使产生的争议,涵盖擅自增减发明人(如单位添加非研发人员署名)、虚假署名(如未参与研发却列为发明人)、剥夺署名(如遗漏核心研发人员)等问题,核心涉及 “发明人 / 设计人署名权的人身属性保障”,常见于合作研发署名争议、职务发明署名遗漏纠纷等场景(注:署名权为人身权,不可转让;仅对发明创造有实质性贡献的主体享有署名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17 条(署名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发明人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署名权侵权认定)。《专利法》第 17 条明确:发明人 / 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界定 “发明人” 为对发明创造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司法解释第 14 条规定擅自增减发明人构成侵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专利申请人 / 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遗漏实际发明人、添加非贡献人员署名、擅自变更署名顺序的,构成侵权;仅提供辅助性工作(如数据录入、实验辅助)的主体主张署名权的,不支持;需结合研发日志、实验记录、技术方案手稿、证人证言,区分 “实质性贡献” 与 “辅助性工作”,确认合法署名主体。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发明人署名,公开更正声明消除影响;造成发明人声誉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 5000 元至 5 万元);恶意虚假署名(如骗取职称、荣誉)的,加倍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合作研发未明确署名约定,一方擅自署名),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另一方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