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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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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之间,因专利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费率争议(如主张的费率高于行业标准)、支付范围争议(如是否包含下游产品)、追溯使用费争议(如授权前使用的费用)等问题,核心涉及 “FRAND 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的适用”,常见于通信技术、物联网领域的标准实施纠纷场景(注:标准必要专利指实施标准必须使用的专利;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费率)。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51 条(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15 条(费率确定)。《专利法》第 51 条要求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中声明必要专利;司法解释确立 “参照行业许可费率、可比交易、专利贡献度” 的费率确定方法,明确 FRAND 原则的适用规则。

二、费用争议认定:标准实施方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未支付使用费,或双方对费率、支付期限有争议的,可主张权利;专利权人违反 FRAND 原则漫天要价,或实施方拒不协商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标准文本、专利必要性证明、行业许可协议、专利贡献度评估报告,确定合理的许可费率与支付范围。

三、责任承担方式:实施方需按 FRAND 原则确定的费率支付使用费(通常参照同类专利许可费率的中间值),支付范围包括直接实施和下游产品销售;专利权人违反 FRAND 原则的,需降低费率并赔偿实施方损失;双方未协商直接诉讼的,需共同承担协商成本;延迟支付的,按 LPR 支付利息;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提供必要专利信息,实施方拖延协商),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实施方承担 60% 责任,专利权人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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