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如育种者、科研单位、合作方)与其他主体(如非育种者、委托方、受让方)之间,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含后续授权后的品种权期待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委托育种归属(无约定时归育种者)、合作育种归属(无约定时归全体合作方)、职务育种归属(归单位,育种者享署名权)、继受取得归属(如申请权转让未登记)等问题,核心涉及 “新品种申请权的原始与继受归属”,常见于委托培育品种申请权争议、合作育种权属纠纷等场景(注:申请权归属优先按约定,无约定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定规则;申请权转让需向农业农村部 / 国家林草局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修订)第 7 条(申请权归属)、第 9 条(申请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4 条(权属认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7 条明确:委托育种申请权无约定归育种者,合作育种无约定归全体合作方,职务育种归单位;第 9 条要求申请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申请权权属争议需结合育种记录、资金投入、技术贡献等综合认定。

二、权属争议认定:非育种者主张申请权(如仅提供土地的投资方主张申请权、辅助播种人员主张权属)、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归属(如未约定时强行要求享有委托培育的申请权)、合作方独占申请权(如一方擅自主张合作育种的申请权归其单独所有)、转让方未配合登记却主张权利(如申请权转让后拒绝办理登记)的,构成权属侵权;需结合育种合同、田间试验记录、繁殖材料来源证明、转让协议,区分 “育种者” 与 “辅助参与者”,排除非育种者的权属主张(仅提供辅助性工作者不享有申请权)。

三、责任承担方式:非育种者恶意主张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申请权人损失(如育种投入、申请成本);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的,需确认育种者申请权,赔偿育种者损失(如机会成本);合作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合作方共有权,补足应得收益(如后续品种权许可费的分配);转让方未配合登记的,需限期协助办理,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约定归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