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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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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人(如注册人、受让人、继承人)与其他主体(如非注册人、合作方、职务育种者)之间,因已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权(含生产、销售繁殖材料的独占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委托育种权属(无约定归育种者)、合作育种权属(无约定归全体合作方)、职务育种权属(归单位,育种者享署名权)、继受取得归属(如品种权转让未登记)等问题,核心涉及 “已授权品种权的权属确认”,常见于职务育种品种权争议、品种权转让未过户纠纷等场景(注:品种权保护期为 20 年,自授权之日起算;转让需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繁殖材料的合法购买者可再销售,不侵犯品种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7 条(品种权归属)、第 10 条(品种权转让)、第 16 条(品种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5 条(权属争议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7 条的申请权归属规则同样适用于品种权;第 10 条规定品种权转让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 16 条明确品种权人享有生产、销售繁殖材料的独占权;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品种权权属争议可通过行政确权或司法诉讼解决。

二、权属争议认定:非品种权人主张权属(如职务育种者主张品种权归个人所有、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品种权)、转让方未配合登记却主张权利(如品种权转让后拒绝办理变更,仍以权利人名义许可他人使用)、共有品种权一方独占(如合作品种权一方擅自转让)的,构成权属侵权;品种权人滥用权利(如禁止合法购买者转售繁殖材料、恶意阻止共有方合理使用)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品种权证书、育种记录、转让协议、登记证明,区分 “合法权属” 与 “非法主张”,排除对已授权品种权的不当侵占。

三、责任承担方式:非品种权人恶意主张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品种权人损失(如品种权许可费损失、维权费用);转让方未配合登记的,需限期协助办理变更,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共有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共有人权利,补足应得收益(如按约定比例分配销售利润);恶意侵占职务品种权的,需返还品种权,赔偿单位损失(如品种推广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共有约定,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70% 责任,另一方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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