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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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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如设计方、科研单位、合作方)与其他主体(如非设计方、委托方、受让方)之间,因布图设计专有权(含复制权、商业利用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委托设计归属(无约定时归设计方)、合作设计归属(无约定时归全体合作方)、职务设计归属(归单位,设计者享署名权)、继受取得归属(如专有权转让未登记)等问题,核心涉及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原始与继受归属”,常见于芯片设计公司合作开发权属争议、职务设计归属纠纷等场景(注: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为 10 年,自登记日或首次商业利用日起算;登记是获得保护的前提,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年施行)第 9 条(专有权归属)、第 12 条(专有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10 条(权属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 9 条明确:委托设计专有权无约定归设计方,合作设计无约定归全体合作方,职务设计归单位;第 12 条要求专有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权属争议需结合设计文档、代码片段、资金投入等综合认定。

二、权属争议认定:非设计方主张专有权(如仅提供设备的投资方主张专有权、辅助测试人员主张权属)、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归属(如未约定时强行要求享有委托设计的专有权)、合作方独占专有权(如一方擅自主张合作设计的专有权归其单独所有)、转让方未配合登记却主张权利(如专有权转让后拒绝办理登记)的,构成权属侵权;需结合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设计原理图、代码文档、转让协议,区分 “设计方” 与 “辅助参与者”,排除非设计方的权属主张(仅提供辅助性工作者不享有专有权)。

三、责任承担方式:非设计方恶意主张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专有权人损失(如设计投入、登记成本);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的,需确认设计方专有权,赔偿设计方损失(如商业利用机会损失);合作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合作方共有权,补足应得收益(如芯片销售利润的分配);转让方未配合登记的,需限期协助办理,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约定归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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