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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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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权利人(如注册人、被许可人)与侵权方(如抢注者、仿冒者)之间,因侵权方实施域名抢注、仿冒等行为损害权利人利益产生的争议,涵盖恶意抢注(如抢注知名商标对应域名)、近似域名仿冒(如 “taobaoo.com” 仿冒 “taobao.com”)、反向域名侵夺(如恶意投诉合法注册人)等问题,核心涉及 “域名识别功能与在先权利保护”,常见于电商平台域名仿冒、品牌域名抢注纠纷场景(注:侵权认定需满足 “恶意 + 足以造成混淆” 要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5 条(侵权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混淆行为)。司法解释第 4 条明确侵权需符合 “原告享有在先权利、被告域名与该权利标识相同或近似、被告无正当理由、被告具有恶意” 四要件;第 5 条列举 “为出售域名牟利” 等恶意情形。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抢注知名商标对应域名(如抢注 “lv.com.cn” 未使用)、注册近似域名误导公众(如 “jingdong Mall.com” 仿冒京东域名)、用域名实施钓鱼网站诈骗(如仿冒银行域名窃取信息)、恶意投诉合法域名注册人的,构成侵权;注册人证明域名注册早于在先权利、有实际使用且无恶意的,不侵权;需结合域名注册时间、在先权利证明、使用记录、投诉材料,区分 “恶意侵权” 与 “合法持有”。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注销或转让域名给权利人,赔偿损失(如域名购买费、品牌损失);实施钓鱼诈骗的,需额外赔偿用户损失并承担行政责任;反向域名侵夺的,需承担权利人维权费用;恶意抢注且拒不移交的,按域名市场价 2-3 倍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权利人未及时注册防御性域名),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权利人承担 2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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