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发现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发现权人(如科研人员、团队)与其他主体(如合作方、单位)之间,因自然现象、规律等科学发现的权利归属或侵害发现成果产生的争议,涵盖职务发现归属(如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发现)、合作发现权利分配(如联名发表争议)、发现成果剽窃(如篡改数据抢先发表)等问题,核心涉及 “科学发现的署名权与荣誉权保护”,常见于科研团队成果归属、学术剽窃纠纷场景(注:发现权以精神权利为主,财产权利通过奖励实现)。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47 条(发现权定义)、《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2 条(发现权保护)。《民法典》第 847 条明确发现权含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2 条规定对作出重大发现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权利争议认定:非发现人剽窃成果(如篡改实验数据抢先发表他人发现)、单位侵占非职务发现(如要求员工将个人业余发现归单位)、合作方独占署名(如排除核心贡献者联名)的,构成侵权;辅助性参与者(如实验助手)主张发现权的,不予支持;需结合实验记录、数据底稿、发表手稿、合作协议,区分 “核心发现者” 与 “辅助参与者”。

三、责任承担方式:剽窃者需公开撤销发表成果、赔礼道歉,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单位侵占非职务发现的,需确认发现权归属个人并补发奖励;合作方独占署名的,需追加其他发现人署名并分配荣誉奖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合作未明确分工),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70% 责任,另一方承担 3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