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权人(如发明人、团队)与其他主体(如单位、合作方)之间,因技术方案等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或侵害发明成果产生的争议,涵盖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区分、合作发明权利分配、发明成果擅自使用等问题,核心涉及 “发明成果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常见于职务发明奖励纠纷、合作发明权属争夺场景(注:发明权不同于专利权,无需申请授权,自成果完成时产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47 条(发明权定义)、《专利法》第 6 条(职务发明归属)、《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3 条(发明奖励)。《民法典》第 847 条明确发明权含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等权利;《专利法》第 6 条规定职务发明归单位,发明人享署名权及奖励请求权;《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3 条要求对重大发明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权利争议认定:单位克扣职务发明奖励(如未按利润比例支付报酬)、非发明人冒用署名(如领导抢占发明人署名)、合作方擅自转让发明成果(如单方许可他人使用)的,构成侵权;职务发明中仅提供常规辅助的人员主张发明权的,不予支持;需结合研发记录、资金来源、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区分 “职务发明” 与 “非职务发明”、“发明人” 与 “辅助人员”。
三、责任承担方式:单位克扣奖励的,需补足奖励报酬(通常按发明实施利润的 5%-10% 计算)并支付赔偿金;冒用署名的,需公开更正并赔偿精神损失;擅自转让的,需停止许可并向其他合作方赔偿收益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职务发明条款),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