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成果权利人(如完成方、受让方)与其他主体之间,因除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之外的科技成果(如技术秘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权属或侵权争议,涵盖非专利技术归属、科技成果转化侵权、成果奖励分配等问题,核心涉及 “未专门立法保护的科技成果权益保障”,常见于中小企业技术成果纠纷、产学研合作转化争议场景(注:适用科技成果保护一般规则,优先按约定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48 条(科技成果定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47 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成果范围)。《民法典》第 848 条涵盖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外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47 条禁止侵占、剽窃科技成果;司法解释明确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二、争议认定:侵占非专利技术(如窃取企业未公开的生产工艺)、擅自转化合作成果(如单方将合作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克扣成果转化收益(如单位截留发明人转化分成)的,构成侵权;成果完成方放弃权利后,他人合法利用的不侵权;需结合技术资料、转化协议、收益凭证,区分 “合法成果权益” 与 “非法侵占”。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占技术成果的,需停止使用并返还技术资料,赔偿研发投入及预期收益;擅自转化的,需向其他权利人分配转化收益(通常按约定比例,无约定按贡献比例);克扣收益的,需补足分成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化协议约定不明),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75% 责任,另一方承担 25%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