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人(如生产者、销售者)与专利权人之间,因行为人收到专利权人侵权警告(或侵权投诉)后,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行为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产生的争议,涵盖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是否有效、实施行为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 设计等问题,核心涉及 “行为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常见于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后为避免经营风险主动提起确认之诉场景(注:需满足 “收到明确侵权警告 + 专利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起诉” 的前提条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65 条(侵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确认不侵害请求权)。《专利法》第 65 条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起诉,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二、认定要点: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 行为人收到专利权人明确的侵权警告(如书面函件、投诉材料);2. 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 3 个月)未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向行政部门请求处理;3.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专利权人主张的专利直接相关(如生产的产品涉及专利技术)。法院认定 “不侵权” 的核心标准:1. 产品技术特征未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或不构成等同);2. 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处于不稳定状态(如因缺乏新颖性 / 创造性可被无效);3. 实施行为属于现有技术 / 设计(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三、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不得再就同一行为主张侵权;专利权人在警告中存在不当表述(如虚假宣传行为人侵权)致行为人商誉损失的,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行为人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的,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成本;双方均无过错的(如专利边界模糊导致争议),各自承担相应成本,法院可出具行为合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