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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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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经营者、销售者)与商标权人之间,因行为人收到商标权人侵权警告后,商标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行为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侵犯商标权产生的争议,涵盖商标使用是否构成相同 / 近似、商品 / 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问题,核心涉及 “商标使用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常见于电商平台商家收到商标侵权投诉后提起确认之诉场景(注:“商标使用” 需为商业性使用,如商品标识、广告宣传)。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商标法》(2023 年修正)第 57 条(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类似商品 / 服务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 条(确认不侵害请求权)。《商标法》第 57 条明确商标侵权的核心是 “相同 / 近似商标 + 类似商品 / 服务 + 混淆可能性”;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明确:商标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及时起诉,行为人可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二、认定要点:请求权成立前提:1. 行为人收到商标权人明确的侵权警告(如律师函、平台投诉通知);2. 商标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 3 个月)未起诉;3. 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如用于商品包装、店铺招牌)。法院认定 “不侵权” 的标准:1. 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 / 近似(文字、图形、含义无混淆可能);2. 商品 / 服务不属于类似类别(如 “服装” 与 “家具” 不类似);3. 行为人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如在先使用、合理描述性使用);4. 无证据证明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如消费者调查显示无误认)。

三、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的,商标权人不得就同一使用行为再主张侵权;商标权人恶意发出警告(如明知行为人使用合法仍投诉)致行为人经营损失(如商品下架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行为人使用商标存在轻微不当但不构成侵权的,法院可责令规范使用(如添加区别标识);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商标近似度高导致争议),按过错比例分担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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