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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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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传播者、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因行为人收到著作权人侵权警告后,著作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行为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使用作品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产生的争议,涵盖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控制范围(如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品使用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常见于视频平台使用影视片段、自媒体转载文章后提起确认之诉场景(注:需区分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确认不侵害主要针对财产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 10 条(著作权内容)、第 24-25 条(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案件受理)。《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的控制范围;第 24-25 条规定合理使用(如为新闻报道少量引用)、法定许可(如报刊转载)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著作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及时起诉,行为人可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

二、认定要点:请求权成立条件:1. 行为人收到著作权人明确的侵权警告(如侵权通知函、DMCA 投诉);2. 著作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 3 个月)未起诉;3. 行为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具体明确(如转载文章、播放视频片段)。法院认定 “不侵权” 的标准:1. 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控制范围(如仅阅读作品不构成复制);2. 构成合理使用(如为评论引用少量片段,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3. 属于法定许可(如报刊转载已发表的文字作品);4. 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如著作权保护期届满)。

三、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不得就同一使用行为主张侵权;著作权人错误警告致行为人损失(如内容下架的广告收益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行为人使用作品虽不侵权但未履行指明义务的,法院可责令补充署名;双方均无过错的(如合理使用边界模糊),各自承担诉讼成本,法院可出具使用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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