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如芯片制造商、销售者)与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之间,因行为人收到专有权人侵权警告后,专有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行为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复制、商业利用布图设计的行为不侵犯专有权产生的争议,涵盖行为是否属于复制 / 商业利用、是否通过反向工程合法获取等问题,核心涉及 “布图设计利用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常见于芯片企业使用疑似侵权布图设计后提起确认之诉场景(注: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是核心争议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年施行)第 10 条(专有权内容)、第 23 条(反向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案件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 10 条明确专有权人享有复制权、商业利用权;第 23 条规定为学习、研究目的的反向工程不构成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专有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及时起诉,行为人可提起确认不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之诉。
二、认定要点:请求权成立条件:1. 行为人收到专有权人明确的侵权警告(如律师函、侵权投诉);2. 专有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 3 个月)未起诉;3.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布图设计的复制或商业利用(如生产含该布图设计的芯片)。法院认定 “不侵权” 的标准:1. 行为不属于复制 / 商业利用(如仅展示布图设计文档不构成商业利用);2. 通过合法反向工程获取布图设计(如购买合法芯片后拆解分析,且未复制整体设计);3.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终止(如保护期届满、未缴纳年费);4. 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如属于常规设计)。
三、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确认不侵害专有权的,专有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主张侵权;专有权人错误警告致行为人损失(如芯片生产线停工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布图设计但未保留证据的,法院可责令补充提交反向工程记录;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布图设计相似性高导致争议),按过错比例分担诉讼成本,法院可出具反向工程合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