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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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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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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软件使用者、开发者)与软件著作权人之间,因行为人收到著作权人侵权警告后,著作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行为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开发软件的行为不侵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争议,涵盖行为是否构成复制 / 修改、是否存在 “接触 + 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核心涉及 “软件利用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常见于企业使用疑似侵权软件、开发者开发相似软件后提起确认之诉场景(注:核心代码对比是关键证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20 年修订)第 14 条(侵权行为)、第 17 条(合理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软件侵权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4 条明确未经许可复制、修改软件构成侵权;第 17 条规定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软件的合理使用情形;司法解释第 21 条确立软件侵权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确认不侵害纠纷的反向认定。

二、认定要点:请求权成立前提:1. 行为人收到软件著作权人明确的侵权警告(如侵权通知、版权投诉);2. 著作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 3 个月)未起诉;3.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涉及软件的使用或开发(如安装使用软件、开发相似功能软件)。法院认定 “不侵权” 的标准:1. 行为不构成复制 / 修改(如独立开发的软件与权利人软件无实质性相似);2. 无证据证明 “接触”(如行为人开发软件前未接触过权利人软件);3. 构成合理使用(如为教学目的少量复制软件片段);4. 软件已进入公有领域(如保护期届满)。

三、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确认不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主张侵权;著作权人恶意警告致行为人损失(如软件停用导致的经营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代码鉴定费、律师费);行为人开发软件存在少量相似但不构成侵权的,法院可责令明确区分(如修改界面设计);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软件功能相似导致争议),按过错比例分担诉讼成本,法院可建议通过技术比对明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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