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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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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后因申请错误(如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最终认定不侵权)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专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涵盖申请是否错误、损失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核心涉及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错误救济”,常见于专利权人申请诉前禁令后专利被无效,行为人主张赔偿损失场景(注:需以 “申请错误” 为前提,即诉前禁令措施被撤销或最终认定不侵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66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损害赔偿)。《专利法》第 66 条规定专利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行为遭受的损失;司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核心认定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的裁定被法院撤销(如因证据不足);2. 后续专利被宣告无效(如因缺乏新颖性 / 创造性);3.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行为人不侵犯专利权;4. 专利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专利不稳定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的确定:1. 直接损失:因停止生产、销售导致的利润损失(按停止期间的正常销量 × 单位利润计算)、已签订合同的违约损失;2. 合理费用:因执行禁令产生的仓储费、运输费、设备闲置费,以及为应对禁令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专利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专利权人申请时无恶意但专利最终被认定无效的,可酌情减轻赔偿责任(如按损失的 60%-80% 赔偿);行为人故意扩大损失(如明知禁令可能撤销仍盲目停工)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专利权人未尽专利稳定性审查义务,行为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法院可通过审计确定具体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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