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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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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使用近似商标、下架侵权商品),后因申请错误(如法院最终认定不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商标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商标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电商平台商家因商标禁令下架商品后主张赔偿场景(注:商标诉前禁令需初步证明 “存在侵权可能性 + 不采取禁令将致难以弥补损害”)。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商标法》(2023 年修正)第 65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损害赔偿)。《商标法》第 65 条规定商标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错误需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核心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裁定被法院撤销(如因缺乏侵权可能性证据);2. 后续法院判决认定行为人不侵犯商标权(如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3. 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如因注册不当、缺乏显著性);4. 商标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商标近似度低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商品下架期间的利润损失(按正常销量 × 单位利润)、已签订订单的违约赔偿;2. 合理费用:商品仓储费、下架 / 上架操作费、应对禁令的律师费 / 公证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商标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申请时无恶意但因商标边界模糊致错误的,可酌情按损失的 70%-90% 赔偿;行为人故意扩大损失(如未及时申请复议)的,不得主张扩大部分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商标权人未充分举证,行为人未及时提交不侵权证据),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可通过电商平台交易数据核定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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