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删除侵权作品、停止播放影视片段),后因申请错误(如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著作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著作权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视频平台因禁令下架内容后主张赔偿场景(注:著作权禁令需初步证明 “作品权属清晰 + 侵权行为明显”)。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 56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 56 条规定著作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 30 条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反向适用于申请错误场景)。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认定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裁定被撤销(如因作品权属存疑、构成合理使用);2. 后续法院判决认定行为人不侵犯著作权(如属于法定许可、合理引用);3. 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如著作权保护期届满);4. 著作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构成合理使用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内容下架期间的广告收益损失、会员订阅损失;2. 合理费用:内容删除 / 恢复技术费、应对禁令的律师费 / 鉴定费(如作品权属鉴定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著作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因合理使用边界模糊致错误的,可按损失的 60%-80% 赔偿;行为人未及时保存收益证据的,法院可参照同类内容平均收益核定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明确作品权属,行为人未标注引用来源),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可出具合理使用边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