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植物新品种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品种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生产、销售疑似侵权种子),后因申请错误(如 DUS 测试证明不侵权、品种权被宣告无效)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品种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品种权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种子企业因禁令停工后主张赔偿场景(注:品种权禁令需初步提交 DUS 测试报告等侵权初步证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修订)第 33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 条(损害赔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33 条允许品种权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 8 条规定损失赔偿参照专利纠纷标准,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核心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裁定被撤销(如初步 DUS 测试存在瑕疵);2. 最终 DUS 测试证明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实质性差异;3. 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如因缺乏特异性、一致性);4. 品种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种子差异明显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种子生产停滞的利润损失(按正常产量 × 市场单价)、种子繁育基地闲置损失;2. 合理费用:DUS 测试费、种子仓储费、应对禁令的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品种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因初步测试误差致错误的,可按损失的 70%-90% 赔偿;行为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转产其他品种)的,不得主张扩大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品种权人未提交完整测试数据,行为人未保留种子样本),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可委托农业部门出具损失核定意见。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