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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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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申请海关扣押疑似侵权货物),后因申请错误(如货物最终认定不侵权、权利无效)致收发货人遭受损失,收发货人请求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进出口企业因货物扣押产生滞港损失后主张赔偿场景(注:海关保护措施需提交担保,错误申请需以担保财产赔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24 年修订)第 19 条(错误申请赔偿)、《海关法》第 68 条(担保责任)、《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19 条明确:权利人申请错误致收发货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海关可从担保金中划拨赔偿;《海关法》第 68 条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为通用赔偿依据。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认定标准:1. 海关放行货物(如经调查认定不侵权、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起诉);2. 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撤销;3. 货物与权利人主张的知识产权无关(如商标不相同 / 近似、专利技术特征不覆盖);4. 权利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货物合法仍申请扣押)。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货物滞港期间的仓储费、滞港费、汇率变动损失、买卖合同违约赔偿;2. 合理费用:货物检验费、海关手续费、应对扣押的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人申请错误的,需从担保金中优先赔偿收发货人损失,不足部分另行支付;恶意申请的,需加倍赔偿(通常为损失的 1.5-2 倍);因海关调查延迟扩大的损失,权利人仅承担合理期限内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权利人未准确描述权利范围,收发货人未及时提交不侵权证据),按过错比例分担,海关可出具损失核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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