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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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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软件著作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复制侵权软件),后因申请错误(如法院认定不构成 “接触 + 实质性相似”、软件已进入公有领域)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著作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软件著作权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企业因软件停用导致业务停滞后续主张赔偿场景(注:软件禁令需初步证明 “软件权属 + 侵权行为初步证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20 年修订)第 26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软件侵权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6 条允许软件著作权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 21 条的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原则反向适用于申请错误认定。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核心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裁定被撤销(如缺乏 “接触” 证据、不构成实质性相似);2. 后续法院判决认定行为人不侵犯软件著作权(如独立开发、合理使用);3. 软件已进入公有领域(如保护期届满、开源软件);4. 著作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软件功能相似不构成侵权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软件停用导致的业务停滞损失(如生产效率下降损失、订单流失损失);2. 合理费用:软件替代方案采购费、应对禁令的律师费 / 代码鉴定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软件著作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因软件相似性判断误差致错误的,可按损失的 60%-80% 赔偿;行为人未及时采用替代软件的,不得主张扩大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著作权人未提交核心代码,行为人未保留开发记录),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可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相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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