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如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复制、商业利用侵权布图设计),后因申请错误(如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致行为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请求专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布图设计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常见于芯片企业因生产停滞后续主张赔偿场景(注:布图设计禁令需初步证明 “布图设计权属 + 侵权行为初步证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年施行)第 32 条(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错误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损害赔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 32 条允许专有权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明确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 10 条规定损失赔偿参照专利纠纷标准。
二、认定要点:“申请错误” 的核心标准:1. 诉前停止侵害裁定被撤销(如布图设计权属存疑、不构成复制 / 商业利用);2. 后续法院判决认定行为人不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如通过合法反向工程获取、布图设计无独创性);3. 布图设计专有权终止(如保护期届满、未缴纳年费);4. 专有权人申请时存在恶意(如明知反向工程合法仍申请禁令)。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芯片生产停滞的利润损失(按正常产量 × 市场单价)、生产线闲置损失;2. 合理费用:布图设计鉴定费、芯片样品检测费、应对禁令的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专有权人申请错误的,需赔偿行为人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因反向工程合法性判断误差致错误的,可按损失的 70%-90% 赔偿;行为人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的,不得主张扩大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专有权人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证明,行为人未保留反向工程记录),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可委托工信部指定机构出具布图设计侵权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