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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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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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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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体部分(如 “baidu”)、网站名称、网页设计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网站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网络商业标识的保护”,常见于电商平台、资讯网站的仿冒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7 条第 1 款第 3 项(网络标识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域名侵权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纳入保护;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域名侵权需满足 “相同或近似 + 足以造成混淆 + 恶意” 三要件。
二、认定要点:“网络标识侵权” 的核心标准:1. 标识的独特性: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经使用具有显著识别性(如 “jd.com” 域名);2. 近似性判断:文字构成、排列顺序或网页版式与权利人标识高度近似;3. 访问量影响:侵权网站导致权利人网站流量流失;4. 恶意情形:抢注知名域名后高价转让、模仿网页设计误导用户登录。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网站流量下降导致的广告收益损失(按单位流量价值 × 流失量);2. 合理费用:域名争议解决费、网页鉴定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注销侵权域名、修改网站名称及网页设计;赔偿权利人流量损失及合理费用,恶意抢注域名的需额外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的 1-3 倍;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停止侵权(如屏蔽侵权网站);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判令侵权方公开道歉消除商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