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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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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除合法降价情形外,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竞争对手请求其承担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价格竞争的合法性边界”,常见于家电、零售等充分竞争行业。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11 条(低价倾销禁止)、《价格法》第 14 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 4-7 条(成本认定与例外情形)。法规明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与经营成本,低于个别成本构成倾销,清仓处理等情形除外。

二、认定要点:“低价倾销” 的核心标准:1. 价格低于成本:销售价低于自身个别成本,无个别成本时按行业平均成本认定;2. 主观目的: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故意(如长期持续低价);3. 行为后果: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导致行业内中小企业停产);4. 排除例外:不属于清仓、破产清偿等合法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竞争对手销量下降的利润损失;2. 合理费用:成本审计费、市场监测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立即停止低价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竞争对手全部损失,无法计算的按行业平均利润 × 被抢占销量核定;情节严重的(如跨区域倾销)处违法经营额 1-10 倍罚款;法院可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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