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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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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背交易相对方意愿,强制将两种或以上商品 / 服务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相对方或竞争对手请求其承担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交易自由的维护”,常见于医疗设备、软件服务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12 条(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自主选择权)、鲁市监处罚〔2025〕5 号案例(医疗领域捆绑销售处罚)。法规禁止强制交易;案例明确设备与耗材捆绑销售构成违法。

二、认定要点:“捆绑销售” 的核心标准:1. 具有市场优势:如在特定区域内具有独占地位(如医院指定试剂供应商);2. 强制性:以拒绝交易为要挟迫使对方接受捆绑商品;3. 不合理性:捆绑商品与主商品无必要关联(如买设备必须买特定试剂);4. 损害后果: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选择权。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被迫购买冗余商品的额外支出;2. 合理费用:维权调查费、替代性采购差价、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立即停止捆绑行为,退还不合理收费;赔偿交易相对方全部损失,竞争对手可主张预期利润损失;情节严重的处 50-500 万元罚款(如医疗领域捆绑销售被罚 60 万元);法院可责令解除不公平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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