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竞争对手请求其承担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商业信誉的法律保护”,常见于行业竞争激烈的科技、餐饮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13 条(商业诋毁禁止)、《民法典》第 1024 条(名誉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诋毁行为认定)。法规明确虚假信息包括捏造事实、歪曲真实情况。
二、认定要点:“商业诋毁” 的核心标准:1. 信息不实: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谎称竞争对手产品存在安全隐患);2. 传播性:通过媒体、行业会议等渠道扩散;3. 针对性:明确指向特定竞争对手(可通过语境推定);4. 损害性:导致竞争对手商誉下降(如客户解约、销量骤减)。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商誉评估减值、应急公关费用;2. 合理费用:舆情监测费、名誉权鉴定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立即停止传播虚假信息,在相同传播范围发布澄清声明;赔偿商誉损失及合理费用,恶意诋毁的按损失 2-3 倍赔偿;造成严重影响的处 10-500 万元罚款;法院可对虚假宣传材料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