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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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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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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排挤竞争对手,受损方请求其承担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招投标秩序的维护”,常见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14 条(串通投标禁止)、《招标投标法》第 32-33 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9-41 条(串通情形列举)。法规明确投标人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具体情形。

二、认定要点:“串通投标” 的核心标准:1. 投标人串通:如约定抬高 / 压低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如泄露标底、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款;3. 主观合意:存在明示或默示的串通协议(可通过投标文件雷同推定);4. 损害后果: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投标成本损失、预期中标利润损失;2. 合理费用:投标文件编制费、串通行为调查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串通投标获取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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